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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赵国林与重庆市南川区福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林,重庆市南川区福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赵国林,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福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金佛花园A-1-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1085-6。法定代表人龚纪全,重庆市南川区福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佛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10-X。负责人鲁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岚,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林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福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国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国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国林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