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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寮步镇居民股份经济联合社与东莞市中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寮步镇居民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中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东莞市寮步镇居民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文康一街2号。负责人刘烘江。委托代理人邝华轩,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中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123号聚福豪苑二期写字楼5楼1号。法定代表人黄兰妹。委托代理人叶伟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立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寮步镇居民股份经济联合社诉被告东莞市中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寮步镇居民股份经济联合社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中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7.5元,由原告东莞市寮步镇居民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审 判 长  杨小可代理审判员  成 瑶代理审判员  孟 翯二○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任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