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第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介文与张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08-1号申请执行人黄介文,男,汉族,1975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元,男,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关于黄介文与张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南溪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元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黄介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元之妻伍神连在中国银行南溪支行营业部帐户上的存款1300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