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雷某、冯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3年11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3日被苍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冯某,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被苍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2日至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雷某、冯某以营利为目的,合股在苍南县矾山镇石壁头、昌禅社区者头隔、昌禅社区华头内等地流动开设赌场。赌场以三十二张“骨牌九”的形式供参赌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13年10月24日,苍南县公安局对苍南县矾山镇昌禅社区华头内的赌场进行检查,现场抓获参赌人员9人,查获赌资37403元。赌场开设期间,赌场共抽取头薪2700多元,每天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冯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雷某、冯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共计27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保全清单、病历、人口信息,证人李某甲、陈某甲、黄某、陈某乙、卢某、李某乙、朱某、陈某丙、李某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冯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冯某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雷某、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冯某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雷某暂存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耀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