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龚某科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益赫刑一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科,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12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4)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科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欣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龚某科与朋友在益阳市赫山区步行街水木年华KTV消费。当被告人龚某科经过KTV第1号包厢时,见被害人谌某(女)一人在内,遂产生猥亵念头,进入包厢从身后抱住被害人谌某抚摸其胸背部。被害人谌某挣扎中坐到地上,并大声斥责被告人龚某科。被告人龚某科将被害人谌某拖到包厢内的沙发上,用身体压制并继续抚摸其胸部、下身。被害人谌某不断反抗,咬伤被告人龚某科的手背。其后被害人谌某的朋友尹某等人进入包厢,发现被告人龚某科正在猥亵被害人谌某,遂立即上前将被告人龚某科抓获并报警。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科给付被害人谌某精神抚慰金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谌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科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谌某及龚某科伤痕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相关书证;证人尹某的证言;被害人谌某的陈述;被告人龚某科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科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科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龚某科的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原羁押的8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爱英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蔡俊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符 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