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闻某、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闻某,女,1976年5月7日生,汉族。原告赵某甲,男,2003年8月5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闻某(系赵某甲母亲),女,1976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赵某乙,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某、赵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闻某、赵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赵某甲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闻某、赵某甲已预交),由闻某、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幸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冰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