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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闻某、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闻某,女,1976年5月7日生,汉族。原告赵某甲,男,2003年8月5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闻某(系赵某甲母亲),女,1976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赵某乙,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某、赵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闻某、赵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赵某甲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闻某、赵某甲已预交),由闻某、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幸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冰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