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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4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4)2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15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横栏镇将被告人黄某甲查获,当场从其居住的二楼房间缴获自制火药枪1支。经鉴定,上述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四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缴获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检验报告》、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黄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二、缴获的枪支1支,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炳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