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他字第00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芙蓉,邹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执他字第00611-1号原告:方芙蓉,女,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赵俊波,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绪明,男,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徐晓华,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芙蓉诉被告邹绪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芙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续保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邹绪明在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海创股”1500000元的份额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邹绪明在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海创股”1500000元的份额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个月,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小强审 判 员 石祖辉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