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9号原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孔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丽君、张斌。被告:朱某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甲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植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