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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商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张红燕、张法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31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负责人:戴京,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霞,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张红燕。被告:张法泰。被告:傅佳伦。被告:王新爱。被告:郝俊伟。被告:朱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张红燕、张法泰、傅佳伦、王新爱、郝俊伟、朱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艳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