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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卢锰与付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锰,付正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845号原告卢锰,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付正宇,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卢锰与被告付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南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建志、人民陪审员皮运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正宇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锰诉称:原告和被告付正宇系多年的朋友。2010年8月28日,被告经营的株洲市焦源矿业有限公司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万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付正宇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卢锰向被告付正宇提供借款后,被告付正宇未偿还过借款。后原告卢锰急需资金,多次找被告付正宇催收此款,被告付正宇拒不偿还。2014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卢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付正宇欠原告卢锰300000元的事实。被告付正宇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付正宇系多年的朋友。2010年8月28日,被告因经营株洲市焦源矿业有限公司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提供借款给被告30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卢锰现金叁拾万元整付正宇2010.8.月28号”。2010年农历12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被告未偿还过原告借款。2014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失去了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上述借款,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以上行为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付正宇在原告合理催收期限内未偿还原告借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正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付正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卢锰借款本金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00元,由被告付正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周南兰代理审判员  唐建志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广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