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兆全与卢振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全,卢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陈兆全。被执行人卢振涛。本院在执行陈兆全与卢振涛、永年县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