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易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连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易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连某某,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张根池,保定市新市区富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易县。原告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根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四项,其他事实无争议。一、结婚时间情况:原告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6年9月30日在原易县管头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没有离婚协议。三、原告诉讼请求: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被告答辩意见: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原告仅是因为与我母亲有矛盾就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告连某某起诉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连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连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连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瑞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