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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山执字第4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丹申请执行蒋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蒋明红,秦松涛,罗淋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船山执字第444-3号申请执行人刘丹,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蒋明红,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秦松涛,男,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罗淋升,男,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船山民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淋升所有的奥迪A7小轿车一辆;并查封了邓凤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3)船山执字第445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车辆进行了续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淋升所有的奥迪A7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树青审 判 员  唐晓凰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詹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