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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夏瑞敏与常满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瑞敏,常满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夏瑞敏。被执行人常满芬。本院在执行夏瑞敏诉常满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动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