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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和小买申请执行丁峰等借款合同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小买,丁峰,和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和小买,男,1963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丁峰,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和艳利,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和小买申请执行丁峰、和艳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峰、和艳利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峰、和艳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和艳利与和拥军系夫妻关系。本案和艳利所负还款义务系和艳利与和拥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致,应由其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丁峰、和艳利、和拥军的财产887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宣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