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7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吴祥林与任学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林,任学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870号原告吴祥林,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神木县锦界镇。身份证号码:6127221973********。被告任学惠,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公司职员,现住神木县锦界镇五区。身份证号码:6127011976********。委托代理人田秀利,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锦界镇五区。身份证号码:6127221980********。系被告任学惠之妻。原告吴祥林诉被告任学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郄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学惠因故未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田秀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祥林诉称:2012年1月10日,被告任学惠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5%,并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支付至2013年6月1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吴祥林向法庭提交了借据一支,证明王晓春和被告任学惠于2012年1月10日向原告吴祥林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本被告实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且被告已于2013年6月1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4年10月6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上述借款本被告均已通过李堂堂偿还完毕。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李堂堂的收据两支,证明被告任学惠分两次向原告偿还了全部借款5万元的事实。2、李堂堂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所述已偿还的两笔款项证人均已收到,但其中3万元证人未向原告交付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笔借款已通过李堂堂分两次向原告偿还完毕。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只收到被告向原告结算的利息款2万元,并未收到被告所述偿还的借款本金3万元。原、被告对李堂堂的证人证言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被告任学惠向原告吴祥林借款5万元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李堂堂已收到被告给付的两笔款项,但只转交其中2万元利息,另外3万元未实际交付,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王晓春与被告任学惠以资金周转为由共同向原告吴祥林借款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5%,未约定借款期限。王晓春与被告任学惠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载明:“今借到吴祥林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人:王晓春,任学惠。2012年元月10号”。当日,原告吴祥林在扣除当月利息1750元后实际向被告任学惠交付借款48250元。借款后,被告将利息结算至2013年5月10日,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任学惠与他人共同向原告吴祥林借款,双方之间即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因双方未对借款期限明确约定,故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在交付借款时扣除了当月利息1750元,故依法应以原告实际交付的数额即48250元确定借款金额。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了法定利率的上限,故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其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辩称已将借款偿还完毕,根据借款合同交易习惯,应当认定为先支付借款利息后偿还借款本金,故对被告给付的2万元应当认定为偿还借款利息,对原告未实际收到的款项3万元,不能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任学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祥林借款本金482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任学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光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