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四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英杰诉被告周志国、被告漯河市农村信用联社后谢信用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周某某,漯河市农村信用联社后谢信用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四初字第57-1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漯河市农村信用联社后谢信用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被告漯河市农村信用联社后谢信用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某某银行存款25000元或扣押被告周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扣押原告曹某某提供的担保物所有权登记在曹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豫LCA0**号轿车一辆,扣押期间允许使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金 立审 判 员 尚耀武人民陪审员 蔡思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