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全诉被告大商集团锦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大商集团锦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马全,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大商集团锦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曾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诉被告大商集团锦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马全负担。审判员 肖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