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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执监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永盛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永盛投资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新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呼执监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19号东达广场写字楼710室。法定代表人陈幼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新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朱日镇。法定代表人贺景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于2012年5月31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2)内证经字第6787号债权文书。经审查,2012年5月31日,债权人永盛公司(甲方)与债务人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保证人苏尼特右旗新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徐建中(丁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于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永盛公司人民币3650万元整;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乙方主张全部应付款的利息;丙方、丁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依照上述四方的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于协议签订当日对该协议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2)内证经字第6787号公证书,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因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苏尼特右旗新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徐建中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7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应永盛公司申请出具了(2012)内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确定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苏尼特右旗新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徐建中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欠款3650万元人民币。永盛公司遂依据(2012)内证经字第6787号公证书及(2012)内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向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发出(2012)呼法执字第36号执行通知。本院认为,2012年5月31日,债权人永盛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新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徐建中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各方的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于协议签订当日对该协议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2)内证经字第6787号公证书,赋予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故苏尼特右旗新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尼特右旗新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对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内证经字第6787号公证书不予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尔查审判员  安 智审判员  金巴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朝 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