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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华新铜业有限公司与乐清市正丰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华新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正丰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华新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明兴。被执行人乐清市正丰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青。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华新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正丰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乐清市正丰铜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未年检已依法吊销,在本市银行亦无存款记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对被执行人乐清市正丰铜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华新铜业有限公司执行款82812.8元及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乐执民字第288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