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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四裁字第0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河北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永良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永良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四裁字第00038-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河北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军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军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振伟,该公司部门经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郭永良。申请人河北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郭永良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3)第019号裁决,以被申请人郭永良隐瞒证据、仲裁庭枉法裁决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曾向被申请人郭永良送达的《关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对河北嘉辰房地产公司下发的通知》(落款时间为2011年12月30日)和《关于限期提交房屋的通知》(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25日),郭永良对河北嘉辰房地产有限公司曾向其送达该两份通知的事实予以承认并认可通知上“郭永良”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由于该两份证据在仲裁庭审理期间为被申请人郭永良所持有,被申请人郭永良未向仲裁庭提交该两份证据,且该两份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3)第019号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郭永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学彦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杨彦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相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