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爱莲与张英英、李增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莲,张英英,李增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80-1号原告徐爱莲。被告张英英。被告李增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莲诉被告张英英、李增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英英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冻结其银行存款7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张英英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的银行的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