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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段明才与郝光兴民间借贷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明才,郝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段明才,男,1954年3月1日生,汉族,宾川县广播电视事业局职工,。被执行人:郝光兴,男,1956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关于段明才申请执行郝光兴民间借贷一案,宾川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7)宾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明才于200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郝光兴偿还段明才11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0元,共计160000元;执行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郝光兴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郝光兴无履行能力,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宾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7)宾法执字第34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段明才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郝光兴于2014年12月17日履行执行款120000元。剩余部分表示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川县人民法院(2007)宾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彬执行员 邓永华执行员 赵永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明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