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商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守勇与枣庄鑫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勇,枣庄鑫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商初字第1627号原告:王守勇,个体。被告:枣庄鑫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住所地:市中区光明大道(联通公司大楼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勇诉被告枣庄鑫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丁凡华人民陪审员 金继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