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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谢宁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04-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被执行人:谢宁彬,男,1964年7月22日,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宁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8.04元。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