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六妹诉苏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六妹,苏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赵六妹,女。被执行人:苏品,男。赵六妹申请执行苏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赵六妹依生效调解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苏品支付其调解确定的在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赔偿款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50元,合计41250元。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已将该39000元执行款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人。余款1000元及诉讼费1250元申请人同意在下一期履行期限内履行,故已将履行期限届满部分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案件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4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