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4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吴某、王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吴某,王某,张某2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375号原告张某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吴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未到庭)被告王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未到庭)被告张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吴某、王某、张某2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以”愿以被告吴某、王某、张某2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 判 长 王 沛审 判 员 汤巧杰代理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小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