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纪芙、曹倩雨、曹建辉与被执行人张艳芳、张和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纪芙,曹倩雨,曹建辉,张艳芳,张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袁纪芙,女,1969年10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曹倩雨,女,1992年9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曹建辉,男,1998年1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曹建辉的法定代理人袁纪芙,女,1969年10月10日生,系曹建辉之母。被执行人张艳芳,女,1983年5月14日生。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55年1月2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4)资民二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艳芳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周旅和被执行人张和平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袁瑞英,在银行的存款86048元,或者扣划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