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开民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秦祥、季安平与朱平、范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开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秦祥。原告季安平。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蔡黄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平。被告范立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岑家根,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祥、季安平与被告朱平、范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祥、季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秦祥、季安平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倩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