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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晶辉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意隆模具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力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2、25、26,组织机构代码:70858509-1。负责人:张耀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文奇,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东青,该行职员。原审被告:深圳市明邦通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46号外运大厦305室,组织机构代:74123562-4。法定代表人:张凡,总经理。上诉人王力然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原审被告深圳市明邦通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力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力然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王力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拓代理审判员 吴    静代理审判员 谢  文  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晓静(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