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郭磊与陕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磊,陕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6881号原告郭磊。被告陕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富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磊诉被告陕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磊撤回起诉。受理费657元,退还给原告郭磊。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