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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法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荣乾与姚思杰、姚瑞东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荣乾,姚思杰,姚瑞东,邓群珍,梁燕强,莫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梁荣乾,农民,住柳城县六塘镇。被执行人姚思杰,农民,住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姚瑞东,农民,住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邓群珍,农民,住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梁燕强,居民,住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莫晓丽,居民,住柳城县大埔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城县人民法院(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姚思杰、姚瑞东、邓群珍、梁燕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思杰、姚瑞东、邓群珍、梁燕强向申请执行人梁荣乾支付工伤待遇款114468.38元。但被执行人姚思杰、姚瑞东、邓群珍、梁燕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莫晓丽设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帐户内未领取的存款13895.69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从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覃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