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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贺福友与马爱国、卢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贺福友。被执行人马爱国。被执行人卢静。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贺福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爱国、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爱国、卢静应偿还贺福友人民币428000.00元及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47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0元、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爱国挂靠某公司与某单位签订项目工程。项目结算款为马爱国个人所有。另查明,近期某单位将支付工程款给马爱国挂靠某公司,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某公司(实际为马爱国个人所有)实施的某单位项目工程的工程结算款人民币451410.00元。此款用于偿还申请人及支付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庆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建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