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马边民初字第1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阿洛挖铁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200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子女,长女XX淇,2004年8月19日出生。次子刘华芋2007年9月6日出生。在婚姻生活期间,被告因猜疑经常对我使用暴力。我不得已独自外出打工维持生计。为子女考虑,原告回来继续忍辱负重操持家庭,但被告恶习不改,照样猜疑原告。原告于2014年3月起诉至马边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庭做工作,撤回了起诉。但原告撤诉过后,双方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改善,被告依然怀疑原告,并对原告使用暴力,还要求原告寸步不离跟随他打工,原告不得已再次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债务平均分摊,由原告抚养长女XX淇,由被告抚养次子刘华芋。被告刘某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相反,原告借口打工长期在外,对家庭和子女不关心,不照顾,原告不反思自己的行为,还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希望原告自己和被告说清楚什么原因离婚,否则被告是坚决不同意的,随便法院怎么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0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16日在本县荣丁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子女,长女XX淇,2004年8月19日出生。次子刘华芋,2007年9月6日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李某某2014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继续维持婚姻关系。2015年12月18日,原告李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刘某某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子女跟随被告刘某某生活,由被告刘某某抚养。上述事实,有��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原告庭上陈述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达10年之久,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原告李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又起诉,分居期间未满1年,且原告李某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离婚的法定情形,原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阿洛挖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