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董帅与龚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401号原告:董帅。委托代理人:何泽宇。委托代理人:陈晨。被告:龚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帅诉被告龚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云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帅撤回对被告龚云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董帅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陆丽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