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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资阳市鹏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谢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鹏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鹏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谢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谢飞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67.7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雪梅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