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初字第09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930-1号原告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城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薛曙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江苏周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景华,执行董事。在本院审理原告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达房地产开发(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过程中,原告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南通锦程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夕坤审 判 员 邓黎明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二○一五年十二日三日见习书记员 葛洲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