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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家德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刘家德。委托代理人张雷,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刚,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中山南路。原告刘家德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家德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家德负担。审 判 长  李雪莲代理审判员  彭 可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蒲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