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柯某甲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甲,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8号原告柯某甲,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被告杨某甲,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甲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至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柯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炳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