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孔令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男。辩护人缪春雷、唐建国,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4)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中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及其辩护人缪春雷、唐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孔某至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安镇街道等地,采用插片开锁、撬窗撬门等手法进入室内进行盗窃6起,窃得现金、首饰、手表等,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100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孔某采用翻窗的手法进入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被害人朱某甲住处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2.2014年8月16日左右的某日晚,被告人孔某采用撬门的手法进入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东大道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3.2014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孔某采用插片开门的手法进入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花苑小区被害人朱某乙住处,窃��现金30余元。4.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孔某采用插片开门的手法进入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锦安花苑被害人陈某住处,窃得现金10000余元、玉镯1只、珍珠项链1条(物品均未估价)。5.2014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孔某采用拉掉窗户外护栏后敲碎窗户玻璃的手法进入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孟家桥被害人朱某丙住处,窃得男式手表1只,后以3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6.2014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孔某采用插片开门的手法进入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紫汀苑被害人沈某住处,窃得现金500余元、面额5元至100元的第五套同号人民币1套(面值合计185元)、港币100元及其他国家外币、金戒指1枚(后以6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2014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孔某抓获,从其处扣得现金3170元。归案后,被告人孔某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羊尖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朱某乙、陈某、朱某丙、沈某、朱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孔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孔某的家属代其退赔现金8545元(现暂扣于本院),由本院的收款收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非自动投案,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破后,孔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孔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孔某系坦白、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请求对孔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缴在公安机关与本院的退赔款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匡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