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浙江省环宇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李子坪隧道项目部与赵世兴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环宇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李子坪隧道项目部,赵世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康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浙江省环宇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李子坪隧道项目部。法定代表人卢贤纯,浙江省环宇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李子坪隧道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学智。被申请人赵世兴,男,汉族,甘肃省康县农民。申请人浙江省环宇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李子坪隧道项目部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赵世兴拖欠借款77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世兴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省环宇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李子坪隧道项目部借款7700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赵世兴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朝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