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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5-14

案件名称

杨兴东、杨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兴东;杨云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杨兴东,男,1958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被执行人杨云龙,男,1995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东与被执行人杨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杨云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兴东的赔偿款人民币42948.41元、受理费672.50元,共计43620.91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起,由被执行人杨云龙每六个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兴东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直至付清所有赔偿款。执行费67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法执字第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