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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津松与天津卓尔希孕婴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津松,天津卓尔希孕婴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刘津松。被告天津卓尔希孕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津松与被告天津卓尔希孕婴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津松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津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增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