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执行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福州欧冠酒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行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路581号综合楼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海鹰,局长。委托代理人陶小慧,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福州欧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12层09室。法定代表人郭钦锋。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福州欧冠酒业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依据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台工商检处字(2013)字第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更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经营的进口葡萄酒6905件;3、罚款192.9万元。被执行人福州欧冠酒业有限公司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台行执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州欧冠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福州欧冠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福州欧冠酒业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福州欧冠酒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福州欧冠酒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行执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少玲执行员 李思三执行员 肖书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