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宏伟、郝补存犯合同诈骗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81-1号被执行人张宏伟,男,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大学文化。被执行人郝补存,男,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初中文化。张宏伟、郝补存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一中刑初字第1279号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刑终字第380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宏伟全部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补存银行存款人民币四百三十八万元;三、采取上款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宏伟、郝补存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范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