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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中力缝纫机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中力缝纫机有限公司,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台州市中力缝纫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被执行人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岳利。被执行人陈华,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台州市中力缝纫机有限公司、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华的案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台州市中力缝纫机有限公司、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华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台州市中力缝纫机有限公司、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华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台州市中力缝纫机有限公司、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