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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自奎与唐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奎,唐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李自奎。被告唐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奎诉被告唐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宗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自奎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奎撤回对被告唐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自奎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士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