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黑黑与被执行人欧新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黑黑,欧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侯黑黑,男,生于1958年9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欧新平,男,生于1963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486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3)勉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黑黑与被执行人欧新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欧新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侯黑黑各项损失634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7元,合计64274元,限判决书生效30日内给付清结,逾期被执行人欧新平未履行。2015年1月5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从被执行人欧新平银行存款冻结、扣划,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侯黑黑依据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486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3)勉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行人欧新平赔偿其各种损失64274元的执行。申请执行费850元,由被执行人欧新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辉代理审判员 翟 瑶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逢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