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鲍金萍与谢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18号原告:鲍金萍。被告:谢品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金平与被告谢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鲍金平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屠超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