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鲍金萍与谢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18号原告:鲍金萍。被告:谢品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金平与被告谢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鲍金平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屠超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